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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庄**巷**号。2018年5月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8月29日因吸毒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曾卖给于某某、王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