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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5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社区**丙**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已起诉)共同商议,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上线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好购买毒品大麻的价格、数量以及负责双方约定的地点拿毒品大麻,并通过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刘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由周某某具体负责毒品的贩卖。2019年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好找刘某某购买毒品大麻1磅(重约450克左右),范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于当日晚上10时许向刘某某的微信转账25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大麻,双方约定在16日左右进行毒品交易,后因被抓获交易未果。
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上线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好购买毒品大麻的价格、数量以及负责双方约定的地点拿毒品大麻,并通过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刘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由周某某具体负责毒品的贩卖。2018年12月12日左右,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好找刘某某购买毒品大麻100克,价格是90元每克,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刘某某购买大麻的毒资9000元。次日,因毒品大麻不足,刘某某将毒品大麻40克放在长沙市**酒店**楼楼梯间的门口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周某某骑电动车载着范某某到达此处,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上楼拿了毒品大麻后交给周某某。其中刘某某退还范某某毒资4500元,刘某某欠范某某购买毒品毒资900元。
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上线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好购买毒品大麻的价格、数量以及负责双方约定的地点拿毒品大麻,并通过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刘某购买毒品的毒资,由周某某具体负责毒品的贩卖。2018年12月20日,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好找刘某购买毒品大麻30克,价格是90元每克,因毒品大麻不足,刘某某将毒品23克放在长沙市芙蓉区**街的巷子里面,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20日晚上,周某某骑电动车载着范某某到达此处,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拿了毒品大麻后交给周某某。其中刘某某之前欠未还毒资900元,本次23克毒品应支付1840元,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际支付刘某某毒资940元。
4、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上线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好购买毒品大麻的价格、数量以及负责双方约定的地点拿毒品大麻,并通过范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刘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由周某某具体负责毒品的贩卖。2019年1月4日,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好找刘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如克,价格是120元每克,刘某某将毒品大麻10克放在长沙市芙蓉区**街的巷子里面,并告知范某某,4日晚上,周某某骑电动车载着范某某到达此处,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拿了毒品大麻后文给周某某。其中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刘某某毒资 1200元。
周某某获得上述毒品后,除自己吸食外,还3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约6克毒品大麻。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