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法律咨询电话:136 010 00349
只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更专业!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9〕184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绰号“小二哥”,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2日、自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6日、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14日,本院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9日,本院将该案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次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准许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辜某某的起诉。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L*****的紫色马自达牌小轿车准备离开成都,犯罪嫌疑人辜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位。凌晨0时52分许,该车行驶至本市锦江区成自泸高速公路出入口检查站时被我局民警拦下例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民警在车内副驾驶车门杂物框内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冰毒(经成都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6.8克)。民警随即将犯罪嫌疑人辜某某、陈某某现场挡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直接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并且不能排除查获的毒品系他人遗留在车上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