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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绰号“唐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路**号,住衡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2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容留宾某某、兰某某在其位于衡山县**镇**路**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3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容留兰某某、侯某某在其位于衡山县**镇**路**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3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容留兰某某、侯某某在其位于衡山县**镇**路**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唐某甲两次容留他人吸毒,侦查机关认定唐某甲于2019年2月20日在家中容留宾某某、兰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因证据间互有矛盾,不能证实唐某甲本次有容留他人吸毒之行为。综上,无充分证据证实唐某甲有多次容留他人或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
唐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