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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刑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村**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镇**村**号),无业。2017年8月21日因吸毒被公安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5日)。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30日南寨责任刑警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容留他人吸毒嫌疑。经审查,丁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石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村***小区 ***室的租住处吸食毒品。经鉴定,石某某放于丁某某住处的白色晶体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