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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雕,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6********,汉族,初中,无业,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巷**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1月12日被新丰县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满释放。黄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4月12日、2016年8月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新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31日晚上,在新丰县**街道**村**公寓内,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有容留陈某某、廖某某、罗某某等人吸毒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