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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刑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县**镇**街**号。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8月17日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1日重报审查起诉。
长治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正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向赵晓勇、李喜胜、王志刚出售毒品甲卡西酮共计28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