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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023195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许昌市东城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2019年4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9日17时许,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在辖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村*组郭某某家西面一片空地上,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现场查获该植物581株。后经调查,该581株植物系郭某某种植。经鉴定,被查获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