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2005]高检诉发第32号)的规定:
1、已査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如有加盖户籍专用章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或医院的出生证明等。
2、已査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如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必须有《前科犯罪情况査询表》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并由办案人员签名。
3、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应有相应证明证据,如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4、有完整的侦破报告。侦破报告应当写明对于案件来源情况,是否系特情提供线索或使用技术侦査手段获悉,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多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顺序等环节;并查明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或者协助将其抓获,报案或协助抓捕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提供其犯罪的主要证据等情况。
5、对于存在自首、立功的案件,须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并加盖接受单位的印章。
证明自首的证据材料,应包括犯罪嫌疑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
证明立功的证据材料,应包括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应有相关法律文书。
6、提供的查封、扣押的毒品或者其他物证、书证,应附有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需有侦査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如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有相关活动的录像视频。
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有完整的讯问笔录,一般情况下应附有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长期侨居国外、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使人对其是否通晓汉语产生合理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自称通晓汉语,拒绝他人翻译的,必须附有其本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对书写书面声明、讯问过程、核对笔录签字过程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8、鉴定意见应当具有毒品鉴定相关资质,并将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卷。
在应当作出含量成分鉴定案件中应有含量成分的详细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査、辨认等笔录,应附有相关照片及其他佐证材料。
10、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信记录、银行账单、航班记录、交通凭证、住宿登记、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必须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11、采取特情、监听监控、控制下交付、手机定位(轨迹)等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该有转化说明。